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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门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9月1日施行 2022-02-28

工信部7月13日公告,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发布通知,公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简读《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非法收集、出售、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规定》明确了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并保持畅通,留存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不少于6个月。网络产品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义务,确保其产品安全漏洞得到及时修补和合理发布,并指导支持产品用户采取防范措施:

(一)发现或者获知所提供网络产品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对安全漏洞进行验证,评估安全漏洞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属于其上游产品或者组件存在的安全漏洞,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产品提供者。

(二)应当在2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威胁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相关漏洞信息。报送内容应当包括存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产品名称、型号、版本以及漏洞的技术特点、危害和影响范围等。

(三)应当及时组织对网络产品安全漏洞进行修补,对于需要产品用户(含下游厂商)采取软件、固件升级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风险及修补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产品用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同时,《规定》还对漏洞报送的具体时限进行要求。对于从事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规定》规范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报告、修补和发布等行为,可有效防范网络安全风险。

工信部还表示,近年来,不少专业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了从事漏洞发现和收集的漏洞收集平台,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漏洞收集平台也暴露出内部运营不规范、擅自发布漏洞等问题,亟需加强管理。为此,《规定》明确对漏洞收集平台实行备案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备案的漏洞收集平台予以公布,并要求漏洞收集平台采取措施防范漏洞信息泄露和违规发布。

一图了解《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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